競爭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原動力,亦是促使企業致力改良產品、提高服務質素和改善營運效率的重要誘因。然而,個別企業或會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去干預市場的正常運作來減低競爭。這些行為是反競爭的,企業不應從事此等行為。以下是六種常見的反競爭行為:

1.

操縱價格,意圖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;

2. 防止或限制對競爭者的物料或服務供應;
3. 就地理或社會經濟情況分割或分享市場;
4. 在會員間實施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,意圖拒絕給予新加入者進入市場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;
5. 組織聯合抵制,意圖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、剝奪抵制對象可得的供應及選擇;及
6. 參與串通投標、分配市場、訂立銷售和生產限額,意圖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、增加買家的成本和減少買家的選擇和產品供應。